目前由公安機關批準和認可的正規廣州花都保安公司提供的保安人員只占到實際上從事各類保安服務業務的保安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還有三分之二的保安人員都屬于非正規渠道聘用的。從全國范圍來看,正規渠道提供的保安人員與非正規渠道提供的保安人員的比例與北京市的情況大致相當。據統計,全國目前經公安機關自己批準組建和管理的保安服務公司是2258家,人數已達103萬人。在公安機關監管之下的物業公司的保安、商場的保安,其他一些地方或企業自建的保安,還有大約300萬人。
因此,基于公安機關與其所開辦的廣州花都保安公司之間的從屬關系,盡管在法律文件中規定,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機關名稱,應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安機關與保安服務公司在經濟上徹底脫鉤,不得抽調、占用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報銷或者提取費用,不得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但實際上,公安機關開辦的保安服務公司不僅在所有權關系上存在著密切聯系,而且實際上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公司的產權所有人。此外,公安機關還通過派遣公安人員進入保安服務公司的管理層的方式來全面影響保安服務公司的各項業務活動。這一點,在《公安部關于保安服務公司規范管理的若干規定》也有明確規定。保安服務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選須經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公安機關的現職領導干部不得在保安服務公司兼職。從公安機關選派到保安服務公司工作的民警可以保留警籍,但不得著警服。在保安服務公司工作期間,晉級、晉銜等與其他民警相同,工資和福利待遇只能選擇一頭。以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為例,從1996年12月開始,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曾掛市公安局保安管理處的牌子,并核定為正處級事業單位。 2003年,保安行政管理職能與企業經營職能分離,保安服務公司成為純粹的經營單位。目前,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由北京市內保局保安處管理,兩者還沒有從管理體制上真正脫鉤,在人、財、物上還存在著千絲萬縷的法律聯系,這種復雜的關系也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保安服務公司的自主經營和發展。